工资拖欠的具体日期一般应自雇佣方应当向员工交付薪酬之日的翌日起算。
以每个月 10 日作为发放工资的例行日期为例,如果到了第二天,也就是 11 日仍然未能收到应发工资,那么这一天便被视为工资拖欠行为的初始日期。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倘若雇佣方由于自然灾害、社会动荡等不可抗拒因素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照既定日期支付工资,在经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充分讨论和协商并获得其批准之后,可以适当延长支付期限,但是最长不能超过 30 天。
倘若在此期间依旧未能支付任何款项,将被判定为工资拖欠行为。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明确工资拖欠日期对于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比如说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