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租约尚未到期便决定提前终止租赁关系的情况,能否全额取回押金通常需要参考租赁契约的具体条款规定。
假如租赁合同明文规定提前退租则不得取回押金的话,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应当尊重和严格执行合同规定。
然而,若租赁合同对此事项并无明确的表述或规定不够清晰明确时,就必须结合租户提前退租的具体原因来判断其是否构成了法律上认可的解约理由。
举例来说,倘若租户是因为房东违反了合同义务(比如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已经对租户的正常居住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而选择提前退租,那么租户有权利向房东索要押金的返还,甚至可以进一步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但是,如果租户仅仅是出于个人原因而决定提前退租,那么房东有权从押金中扣除一定的金额作为补偿,但是这个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实际遭受的损失,且最后退还的押金应该依据实质公平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