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通常情况之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正式下达之后的第五个自然日,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给被告知人发送一份通知,要求其前来领取已经被相关部门依法所扣押的事故车辆。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这样的可能性,如果对方在此过程中提出并成功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的话,那么该车辆便有可能会继续处于扣押状态之中。
值得我们特别留意的一点是,如果在对车辆进行了必要的检测和工程鉴定并得出最终结论的日期算起,满5个自然日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被告知人前来领取被扣押的车辆。
若在接到书面通知以后的30天内被告知人仍然未前往领回车辆的话,在此之后经过公告发布期为三个月的公示程序之后,若被告知人仍旧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的话,那么这辆被扣押的车辆将会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相应处置。
但是,领回车辆的具体日期仍然要考虑到整个事故的复杂程度以及实际情境等多个因素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