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法规框架下,关于试用期结束后正式聘用前,用人单位欲将雇佣之员工予以解聘,是否必须事先履行告知义务,这取决于特定的情境与因素。
一旦劳动者于试用期间被证实无法胜任所应聘职位的要求,那么用人单位便无须按照预先的通知程序进行,有权立即解除双方签订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
然而,前提是用人单位务必具备充足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来支持其认为该劳动者不满足录用资格。
如非以上述情况发生,即劳动者并未违反任何规定、且本身符合录用标准,那么用人单位在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就必须向劳动者解释为何做出这样的决定,并且在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之前,提前向劳动者发出通知。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劳动者在试用期阶段,务必妥善保存能够证明自身工作表现及工作成果的相关证据,以防止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纷争。
对应地,用人单位也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负责任地解除劳动合同,保护好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