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结束之际,倘若雇主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拒绝进行正常的考核流程以及决定延长试用期或干脆终止用工,这种情况下通常是不必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的。
然而需要引起重视的是,雇主必须具备充足有力的证据来证实职工确实不满足录用条件,并且相关的录用条件在招聘过程中已经被明确定义告知于职方。
如若雇主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支持其观点,那么这就构成了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向职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具体的赔偿金额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而经济补偿则根据劳动者在该企业的服务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如果服务期未满六个月,则将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