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参与毒品贩运和销售活动的罪犯,司法机关通常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认定其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这一选择性的罪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同一犯罪行为同时涉及到贩卖和运输两种行为方式时,一般情况下不会将其视为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进行并罚处理。
在具体的定罪量刑过程中,司法机关将会全面地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尽管毒品数量是衡量量刑轻重的关键性指标,但它并非唯一的决定性因素。
若犯罪嫌疑人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例如,犯罪嫌疑人系受他人胁迫而参与犯罪活动,抑或是具有立功表现等情形,那么在量刑时,这些因素也将得到法律的充分考量与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