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联营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状况之时,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这就意味着,普通合伙人必须用其所有的个人资产来偿还联营公司的债务。
首先,债权人有权利向任何一位普通合伙人主张全额的债权。
普通合伙人不能以其所投入的资金份额、或者是按照合伙协议中所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等理由作为抗辩。
其次,在承担了债务之后,普通合伙人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向其他合伙人提出追偿要求。
但是,这种追偿的前提条件是其他合伙人存在过失行为或者是违反了合伙协议中的约定。
总的来说,普通合伙人对联营公司的债务承担着兜底性的和无限性的义务,这是为了确保联营公司交易的安全性以及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而设立的重要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