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东南沿海城市厦门,对于盗窃犯罪的认定和裁决,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一般而言,盗窃罪得以成立需具备如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意识层面上存在着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的意图;
其次,行为人必须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即在未被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察觉的情况下,擅自取得他人财物;
最后,盗窃的财物价值需要达到一定标准,根据厦门市的相关规定,一般以人民币三千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算点。
然而,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等恶劣行径,则不论其所盗财物价值大小,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际司法操作过程中,除了上述基本要素外,还会结合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作案手段的残忍程度、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而对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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