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商业实践中, 股份所有权的变更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新的投资者承接旧有的公司债务。
但是,当原有的公司股东在尚未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持有的企业股份售予他人,并且这种情况已被新的投资者所知晓或者他们有权利去了解这一点时,此时,公司的债权人便有权向新的投资者提出要求,让他们在未能从原股东那里获得的投资收益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部分负担起补充赔偿的责任。
另一方面,若股权转让是由股东为了逃避原有债务而恶意实施,从而给债权人带来实质性损害的话,那么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请求废止这个股权转让的行为。
综合来看,常规意义上的股东变更通常并不会影响到每一个债务人各自应负的债务责任,只有在涉及到某些非法或者恶意的特殊情况下,新的投资者才有可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