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 赔偿制度"通常被应用于下列几种情形之中:首先,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条款解除与其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其中包括了雇员因为病痛或其他原因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之后无法胜任原来的工作岗位,或是无法适应用人单位为其重新安排的工作;其次,当雇员无法胜任现行的工作,且经过相应的培训或职位调动之后仍然表现不佳;最终,由于签订合同时依赖的商业环境发生剧烈变化,导致双方此前约定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经过用人单位和雇员的共同协商,仍然无法就修改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达成共识。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都有权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通知雇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给雇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然后才能够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向雇员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N+1"赔偿制度。
这里的"N"代表着按照雇员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就需要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标准,而这个月的薪资标准通常是指雇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