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以下六种情形被视为
合同仲裁不受理的代表性事例:首先,
当事人之间未就
纠纷解决方式预先达成
仲裁协议;其次,所签订的仲裁协议因为效力问题无法被认定为有效协议,例如协议中订立的争议事项超越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权限范围、又或是仲裁协议未能就仲裁机构做出明确清晰的指定;再次,申请人主张裁决的事宜并不符合仲裁协议届定的范围;此外,待处理的
纠纷未经指派,无法被
仲裁委员会正常接收;第五,当一方提起仲裁请求时,另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以适当的形式提出异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首次仲裁审理阶段并未对仲裁庭的裁判权力提出质疑,那么将被视为承认仲裁庭具有对该事例的权威性
管辖权;最后,指派仲裁的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
有效期限。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关于这些原因是否能够作为合同仲裁不受理的决定因素,还须结合各个环节所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实际涉及到的相关事实
证据进行精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