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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有哪些

在实践中,以下六种情形被视为合同仲裁不受理的代表性事例:首先,当事人之间未就纠纷解决方式预先达成仲裁协议;其次,所签订的仲裁协议因为效力问题无法被认定为有效协议,例如协议中订立的争议事项超越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权限范围、又或是仲裁协议未能就仲裁机构做出明确清晰的指定;再次,申请人主张裁决的事宜并不符合仲裁协议届定的范围;此外,待处理的纠纷未经指派,无法被仲裁委员会正常接收;第五,当一方提起仲裁请求时,另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以适当的形式提出异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首次仲裁审理阶段并未对仲裁庭的裁判权力提出质疑,那么将被视为承认仲裁庭具有对该事例的权威性管辖权;最后,指派仲裁的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关于这些原因是否能够作为合同仲裁不受理的决定因素,还须结合各个环节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实际涉及到的相关事实证据进行精确判断。
最新修订: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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