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如果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获得合法的预售许可证书便与
购房者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那么这一协议原则上应被视为无效。然而,在该事件诉诸法律程序之前,该开发商已经成功获取了所需的预售许可证,则这一协议有可能被认为具有有效性。依照《最髙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性住房
买卖合同纠纷事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
法规,任何未经审批或者违规搭建的商品化住房预售销售协议均应当被视作无效协议。然而,这种无效性的判定并非绝对。这项法律政策的实施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约束整个房地产行业,以确保广大
消费者能够有公正合理的购买机会以及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假如开发商在
诉讼立案之前已经成功地获取到预售许可证,这就意味着他们已经对原本的
违法行为进行了自我纠正,从而使得所签署的合同具有了相应的
法律效力。因此,当面临相似情况时,我们必须深入剖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具体时间点与开发商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时间节点,以便确定此份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