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
刑事拘留期限并最终
批准逮捕的工作,原则上应由具有相关权力的人民检察院负责。
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事件过程中,针对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事件调查的顺利进行。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对
被拘留者实施
逮捕,应在
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审查批准是否予以逮捕。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而对于此类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审查批准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则需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