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
取保候审措施期间,
律师为
当事人提供的会见频率并未存在确切的法律规定加以限定。关于此类会见活动次数的具体设定,往往受到案情的深浅程度及需要性的制约。更为普遍的做法是,律师依据案情的阶段性变化、当事人所反馈的实际需求,以及以加深对案情事实的理解和能够提供更富效率的法律援助这个出发点来精心筹划和安排会见活动。若事件内容错综复杂,可能就需要进行更为频繁的会见活动;反之,如若事件情节相对简洁明了且事实比较清晰,那么相应的会见频次也就有可能有所减少。律师会面的主要目的在于向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详细了解事件的动态发展、传达来自
家属方面的相关讯息等等。这样一来,便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益。归根结底来看,会见频次确实具有相当大的弹性,完全可以适应办案的实际需求以及国土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