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罚中关于拘留与逮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其侦查完毕并终止调查的事件,通常应在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到人民检察院(简称检察院)进行审查并批准逮捕。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时,公安机关可向检察院申请延长审查批准的期限,最多可延长至四个工作日。
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检察院。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事件,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