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刑事法律的普遍规定,
刑事诉讼时效的起始日期原则上应以
犯罪行为发生之日为准。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或持续性的特点时,则应将
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定为犯罪行为终止之日。举例来说,
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往往呈现出持续性特征,因此,其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应当自非法拘
禁行为彻底结束之日开始计算。同样地,对于那些连续实施多起
盗窃行为的罪犯而言,其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也应自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终结之日开始计算。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根据具体的
犯罪情节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来精确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这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