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律例中,警方并没有权限随意地阻挠
律师与
当事人进行会面交流。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发生之时,比如当事件涉及到国家机密等敏感信息时,律师的会见可能会受到临时性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经过
侦查机关的批准,律师才能有机会与当事人进行会面。倘若并不存在任何法定的特殊情况,那么律师只需凭借其“
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便可以依法享有会见当事
人的权利。如果警方违反相关规定,强行阻止律师正常地与当事人进行会面,那么律师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
申诉或者控告,以此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自身作为律师的职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