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足提供赌博场所但本身未实际参与赌博活动的行为,实际上也可能涉及到触犯相关
法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
行为人有可能面临
刑事指控,
罪名即“
开设赌场罪”。然而,认定该罪行并不以本人是否亲身参与赌博活动作为必要条件。换言之,只要行为人为他人赌博提供了适宜的场所、赌具以及资金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并且从中获取了诸如场地
租赁费用、服务
佣金等收益,一旦其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实质危害达到一定程度,便将面临刑事
追责。至于具体的
量刑标准,则需结合赌场的规模大小、经营持续时间的长短、所获得的利润金额、参赌人员数量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考量。通常而言,情节轻微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的惩罚,同时还须缴纳
罚金;而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刑罚,同时仍需缴纳罚金。值得强调的是,如果行为人能够
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其他
立功表现,那么在
量刑过程中将会得到相应的从轻或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