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务清偿顺序问题,基本上通行的原则如下:第一,具备
担保效力的债权通常会优先于缺乏担保措施的债权得到偿付。这种情况下,包括了那些设定了
抵押、
质押等
担保物权的债权。接着,如果存在多个具有担保效力的债权时,则应依据其在相关机构进行登记或者设立的先后次序,来决定他们的偿付顺序。如若所有这些债权均未办理过登记手续,那么它们将被视为相等的程度进行偿付。再来,对于普通
债权人的债权,一般来说是按照比例平等的方式进行偿付的。然而,在
破产程序中,破产费用以及
共益债务将会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偿付。此外,
债务人所
拖欠的
员工工资、
医疗费用、
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用等,也应该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偿付。总的来说,债务清偿顺序的确立需要全面地考虑到各种复杂的因素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