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限制人身自由之惩罚裁定,通常情况下应由具备法定职权的相关机关向外公布施行。在我国国内,公安机关作为拥有组织架构完整并担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任务的重要执法机构,自然成为在诸如违反
治安管理等行为发生时,以权力赋予形式做出限制人身自由惩罚决定的主要担当者。具体如常见的
行政拘留,便是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决定。而在某些特定的
刑事事例中,人
民法院经过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之后,同样有权对
犯罪分子施加
拘役、
有期徒刑等限制人身自由的
刑罚。除此之外,部分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之内,针对特定的
违法行为,亦可依法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然而,所有此类决定均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支撑,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