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公司经营专题 > 破产清算专题 > 有限公司破产债务谁负责人

有限公司破产债务谁负责人

当有限公司陷入破产后,债务的偿还必须遵照一套严谨且特定的法律规定来进行操作。首要原则就是,公司有义务用所有的财产去偿还所有的债务。而对于股东来说,他们在其所投入的资金范围之内对公司债务只需要负起有限的责任,也就是只要股东已经完成了他们应尽的出资义务,那么对于超出这个范围的公司债务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然而,如果公司的资产无法完全满足所有债务的清偿需求,那么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就会按照破产清算的法定顺序依次进行债务的偿还。具体的偿还顺序如下:首先是支付破产费用以及共同利益债务;其次是优先保障员工的工资等劳动债权;然后是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但是,如果股东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违法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就需要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新修订:2024-08-21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