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项严重
犯罪行为的司法审判之中,对于那些参与策划这项犯罪行为的公司股东们的判决结果,将会根据多个复杂且相互关联的因素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考虑与权衡。首先,我们需要对这些股东在整个
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他们所参与的程度、他们所涉及的资金规模以及他们所导致的
经济损失的严重性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审查与评估。如果这些股东在整个策划过程中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积极地推动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并且他们所涉及的资金规模庞大,给社会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后果,那么他们很可能会面临较为严厉的
刑事制裁,例如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同时还将被处以相应数量的
罚金。然而,如果这些股东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而且他们还有一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刑罚的情节,例如
主动投案自首、提供重要线索协助警方破案、积极退还
赃款等等,那么在
量刑时就有可能得到适当的从轻处理。最后,关于这些股东的判决结果,将由法院根据每一个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