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若男方所背负之债款女方并不知情,并且此笔
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亦非基于夫妻二人共同意志而产生,那么女方往往不应对此负责。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有效存在的期间内,其以个人名义举借的款项超出了正常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如此类的债务并不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然而,若债权方向法院提供确凿
证据证实此类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妻二人共同意志所达成,则例外情况会发生。因此,认定女方是否需为男方的
债务承担责任,关键取决于债务的实际用途及其性质。如女方能够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对男方所欠之债并不知情,且该笔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方面,她便有权主张不承担这部分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