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原有的“
销赃罪”已经更新并变更成为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先前的不同在于,新的
犯罪类型不再仅仅依据
赃款数额去确定
犯罪的成立与否。通常情况下,当
行为人明知所获取或隐藏的物品是通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形成的情况下,通过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方式进行掩饰、隐瞒,则有可能触犯该
罪名。然而,在实际事例操作过程中,涉及到的资金数额确实是衡量事例
情节严重性的关键要素之一。若存在数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又或者是为三个及以上的犯罪分子提供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或其他形式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帮助的话,即使涉案资金数额相对较少,也有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根据
赃物价值的高低去定义是否构成销赃罪,亟需结合具体的事例事实和情节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