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针对“小三”提起的
诉讼,最终的审判结果极具变动性,这主要取决于
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以及所提交的相关
证据。假设我们以向“小三”进行财产赠与行为为由启动
诉讼程序,那么原配成员可以提出考虑申请赠与行为无效并寻求资金的归还。这个观点源于夫妻之间对于
共有财产具备相等且互相制约的处理权力,当其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将共有财产
赠予他人时,无疑侵犯了另一方的
财产权益。然而,如果我们以“小三”破坏婚姻关系为由发
起诉讼,并试图获得
精神损害赔偿,那么这种情况通常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目前的法律体系尚未对此类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然而,在涉及到
离婚诉讼的事例中,如果能够证明配偶存在严重的过失行为,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就有权请求法院给予相应的
损害赔偿。总的来说,任何判决结果都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事实以及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