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拘役刑期的计算方法,应自判决开始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如果在判决之前已经因犯罪行为而进行了羁押,则其所经过的每一天都将被视为实际的拘役时间予以折抵。比如,若被告人被判定须接受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的惩罚,且在此期间已被公安机关进行了某种形式的羁押,这时便需要根据“一日抵一日”的原则进行处理,即那些被羁押的天数将作为实际拘役的天数从拘役刑期中扣除。
当判决正式生效并开始实施之后,在这个时间段内所经历的所有工作日和休息日都会被计入刑期的计算中,直到最终截止日期出现、刑期结束为至。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罪犯在执行期间内因特殊原因获得了减刑或假释等优待条件,这些也会对刑期产生直接影响。希望以上解释能够帮助您更清晰地理解这一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