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在
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上体现为明知故犯。若有确切的
证据能够证实其并不知晓所售卖的药品系
伪劣产品,则原则上不构成本
罪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的
处理方式是,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明知情节进行全面考虑,其中包括药品的获取途径是否正规合法、交易价格是否显著偏离市场行情以及销售人员的职业履历等等。若经查证确属不知情,那么便不能按照销售假药罪对其实施定罪惩罚。但是,如果被认定存在应该知道而实际未察觉的事实情况,例如以远低于常态市场价购入药品,仍然有可能面临
刑事追责,不过在
量刑时会予以适当斟酌,相较于
故意犯罪,会给予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至于具体的裁决结果,需要根据事例的详细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由法院进行综合评判后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