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乏明知故犯意向的情况下,牵涉到的
走私行为通常无法定义为
走私犯罪。这是因为根据我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
犯罪行为必须要有主观上的故意作为前提条件。但是,对于“无知”的评鉴常常会出现复杂纷繁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会结合各方面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以确定
当事人是否真正处于无意识状态。这些因素包括,参加人员的认知水平、所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及从中获得的利益等等。假如最终证实当事人确实没有预见性,他们便不应承受
刑事惩罚。然而,如果有明显的
证据表明当事人本应该或完全有能力了解相关事实,那么他们仍然可能被判定为具有走私的
主观故意,进而面临刑事制裁。具体的
处罚力度将依据走私的物品种类、数量和金额等具体情节而定。对于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且偷逃应缴税额较大者,或者在一年内曾经因走私行为受到两次
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此类行为的,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要附加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金。若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涉及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须支付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至于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涉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要支付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