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故意恶意
拖欠我国
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款规定,如果有人采取非法手段故意转移和藏匿资产,以及故意躲避支付
劳动者应得的
劳动报酬,或者是明明有能力支付却故意拒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且该行为所涉及到的金额已经达到一定程度,那么这种情况下,只要等到相关政府部门下令要求支付薪酬后,仍然不予履行支付义务的话,将会面临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会对其进行罚款;而如果情节更为严重的话,涉及到的金额更大,就将会被判处更重
刑罚,包括但是并不限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处罚金也会相应提升。值得注意的是,“
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根据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会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如果某人故意拖欠一位劳动者超过三个月的劳动报酬,且拖欠金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之间,或者故意拖欠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这些报酬的总金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