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的民事
证据制度中,对于
医疗过失事例的
举证责任有着一般的操作规则和特例情况。一般而言,通常是依循“谁主张,
谁举证”的
基本原则,患者即需要承担起尽最大可能去证实
医疗机构在该
纠纷事件中的过错这一任务。但是,在此类事例的某些环节上,比如当医疗机构故意隐瞒或拒绝提供任何关乎该纠纷的
病历材料时,或者医疗机构存在着擅自修改、
伪造甚至彻底销毁相关病历记录的恶劣行径,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法律将会采纳
过错推定的原则,并将举证责任赋予给医疗机构,让其承担起证明自身
无责的责任。另外,当患者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确实存在着严重违反所有适用于治疗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或者实施了刻意隐瞒、拒不提供病历记录,抑或是丢失、伪造、篡改、非法销毁病历等
非法行为,也可以据此推断出医疗机构存在明显的过错。换言之,举证责任究竟应当如何分配,必须考虑到每个事例所处的独特情境,做出实时且恰当的评估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