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的条件下,
盗窃数额是可以进行累积计算的。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对那些多次出现且未曾得到过惩处的盗窃行为,其盗窃所得金额应予以累计计算。此项法律所指的“
多次盗窃”,系指
当事人在最近两年之内曾有三次及以上的盗窃行为。此外,如果某
行为人怀揣着同样的概括性盗窃意图,在同一时间段内持续实施了多个相对独立的盗窃行径,并且这些行为均满足了
盗窃罪的构成要素,那么此类
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价值亦应被纳入盗窃数额的加总范畴。然而,在执行累计计算时需要全面考察案情的各个细节,例如每次盗窃发生的时间间隔、地点以及使用的手段等等。若这些因素存在较大的差异,比如盗窃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较长、地点分布广泛、手段各异显著等,则可能无法直接进行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