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如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予以解雇,且未能提前30日以
书面形式率先知会
劳动者个人有关决定时,则需在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额外薪酬之后方能正式结束
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便被称为“N+1”
赔偿方案。然而,“N+2”并非法定的
赔偿标准,而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解除劳动合同时,若用人单位愿意提供超出法定标准的
补偿金,那么双方有可能达成“N+2”的赔偿协议。然而,这一切都必须由双方共同商定,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总而言之,具体的赔偿标准和方式应依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