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殴打他人的问题,其政策并非仅仅基于打击次数而决定。在法定层面,我们应当更关注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客观行为对受害者所带来的实质性身体损害结果。当行为人为实现伤害他人的目的,且在实际行动中实现该意图,即便仅有一次拳击或拍打行为,并且已经使得受害者的身体产生诸如轻度损伤、轻程度皮肉伤等轻微侵害,那么这同样可以被视为殴打他人的行为。但是反过来说,如果这种看似轻微的推搡或拍打并没有给对方带去显著的伤害,那么它很可能无法被划归到法律意义中的殴打他人范畴内。然而,我们也必须承认,在进行具体判断时,我们需要更加全面地考虑到行为发生的环境、起因及涉及各方之间的信任关系等诸多要素。总而言之,我们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于行为本身的性质及其所引发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