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实施开设赌场行为之人提供活动场所亦当视为
违法行为。从严谨法律理论的视角审视,此举已然构成了
共犯性质的
开设赌场罪行。所谓开设赌场罪,是指
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而招引众人参赌或以赌博业务进行营利的违法行为。反之,向此类开设赌场的
犯罪分子提供活动场所,无疑是对他们
犯罪行为的一种协助与支持,因此被归类于
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范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提供场所者的惩处力度,将依据其在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小、所获取的利润状况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若情节轻微,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同时还需缴纳
罚金;若
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