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角度来看,
父母离婚之后所支付给孩子的
抚养费并不被视为接受抚养费方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抚养费乃是用来供给
未成年人必要的生活、学习、医疗等方面的花费,它具备独特的用途以及特殊性质。而所谓的可支配收入则主要是指居民家庭在某一规定时间内获取到的且能够自由支配使用的收入,例如工作的薪水、经商所得等等。然而抚养费有其自身专属的使用范围,即接受方不能任意地将其挪为他用,以满足与子女
抚养无关的消费需求。其设立的初衷在于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而并非为了提升接受方家庭的可支配资金总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