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当用人单位因业务需要进行
跨市区的搬迁时,是否需要对在职员工提供相应
补偿金,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通常而言,如果此种搬迁行为严重影响到原有的
劳动合同正常履行,这种状况下,用人单位有责任与在职员工进行详尽的协商,共同探讨如何调整或修改现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告知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给该员工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替代,然后再依法解除与其之间的
劳动关系,同时还需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将依照该员工在本公司服务的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以此类推。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将按照一年的标准计算;而对于服务时间低于六个月的员工,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