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开设赌场中,为其提供场所之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能否获取经济利益并非评判该行为性质的唯一依据。按照我国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要求,倘若
当事人知晓他人正在从事赌博
犯罪活动并为之提供了相应场所,这便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
共同犯罪者。即便在此过程中未从其中直接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但如果当事人为他人提供的场所发挥出关键性作用于开设赌场的
犯罪行为之中,那么他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当然,若存在获取经济利益的情况,则往往会被视为
加重处罚的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行为的判定,将会全面考虑诸多因素,例如提供场所的次数、持续时间、参赌人数以及赌资规模等等。总而言之,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乃是一种严重的
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应当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