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
破产程序中所涉及到的抵销问题,其能否成立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进行精准的分析和判断。首先强调,如果破产申请被受理之前,
债权人对
债务人负有一定的
债务,并且该项债务与在此次破产申报中所提出的债权具有相同的性质,以及在
履行期限上完成或者是已经届满的话,那么这个时候,债权人就有着充分的权利去向管理人提议或主张行使
抵销权。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特殊的状况,比如该项债务实际上仅是为了实现抵销效果而设立的,又或者说法律确有明确规定禁止此种类型的抵销行为发生,甚至于更极端的情况就是假如债务人的其他债务人是在债权人本次破产申请受理之后才取得了相关的债权,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抵销请求将不被接纳。同样也必须要强调的是,无论何时何地,任何形式的抵销都不能够对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的伤害和侵害,否则,滋生出任何瑕疵或者
违法行为的抵销都将面临着被管理人提
起诉讼,进而宣布抵销行为无效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