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那些已遭
刑事拘留或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员,公安
司法机关应在
拘留或逮捕完成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将其送往当地看守所进行
羁押。此举旨在保障这些犯罪嫌疑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对应的
诉讼权利。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在执行将这些犯罪嫌疑人员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的程序之前,治安机关必需对他们进行详细的询问,并且向他们宣布接受法律以来所享有的诉讼权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倘若在此类询问过程当中,犯罪嫌疑人员自愿坦白了自己的罪行,那么治安机关就必须将其供述如实记录在案,并将其移交至看守所。另外,若犯罪嫌疑人员需要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者调查其他与事例有关的情况,可能会导致将其送至看守所羁押的时间有所延误,但是这种延误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四十八个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