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自建房屋在转让/
拆迁时是否能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其判定需依据多个复杂的因素进行评估。首要考虑因素包括自建房屋的建造时间以及建造成本的来源等。若自建房屋系在夫妻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兴建完成,并且其建设所需资金主要来自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资产,则普遍认为,此类情况下的
拆迁补偿应视作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然而,若自建房屋系由某一方在婚前独立
出资并开工建设完工,且在婚后这段时间从未对该房产实施过任何形式的扩张或重建等复杂的提升价值的操作,那么在这一假设情形下,有可能会将拆迁所获得的原房屋相应价值部分认定为该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而对于因拆迁政策所提供的安置补偿等其他相关收益,则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总的来说,为了能够准确地判断出自建房屋在转让/拆迁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和分析自建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拆迁政策等诸多复杂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