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土地征收事务时,青苗的
财产权利通常由实际养护和管理这些植物及其果实的个体或组织所有。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款,所谓
青苗费本质上是对因政府授权征收土地而导致原由种植者以青苗形式筑就的地上附属物遭受损失所支付给相关单位及人员的一种
赔偿性费用。具体来说,如果该块土地已由农户
承包并用于务农生产,那么青苗费应当属于维护农田成果的农户。然而,当
土地所有权发生流转,且在双方签署的协议中有明文约定青苗费的分配方案时,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值得一提的是,评价
土地征用行为的合理性与公平性标准应以保护被征用土地者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如果对于青苗费的归属问题存在分歧,需结合各利益方持有之
土地承包合同、流转协议及所在地区的相关征收政策做出综合判断和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