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自建房在
拆迁过程中取得的收益,是否应当归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过程,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我们首先来看这个房子是什么时候建立的。如果是
结婚以后或者婚姻关系存在着这段时间里面,修建的房屋,通常来说,它应该算作夫妻二人的
共有财产。然而,假设该房产是由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建造的,并且在结婚后没有做过大的改造或者建设,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会认为这只是修建者一个人的
私人财产。接下来,我们再看补偿的方式和内容是怎样的。有时候,补偿仅仅是基于房子原本的价值来计算的。如果这个房子原来就是其中一方在结婚前就拥有的,那么补偿款或许可以算作他个人的收入。此外,有些补偿还包括了家庭人口安置费等额外的费用,这些额外的补偿在法律上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二人的
共同财产。所以,总的来说,农村自建房拆迁所获得的财产性质,必须根据房屋的建造时间、所有权的归属、以及补偿方法等多种具体因素进行全面审慎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