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为保障措施之一时,保证人需确保自身与涉案事项毫无关联,与待审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并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保证人不能同时身为该案的共犯或者证人,否则,因本身即沦为司法机关调查对象,难免会影响其认真履行保证责任。同时,保证人应具备实际履行保证职责的能力。具体而言,保证人须具备法定年龄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被保全人施加一定的约束力;
此外,人身健康状况良好亦有助于其对被保全人的行为实行有效监督等。至于能否有效履行保证职责,则需依据案件的详细情况综合作出评估,而非仅凭保证人个人表述即可断言其是否具备履行保证职责的实力。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