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在撤销了离婚冷静时期一个月之后,当事人仍然希望结束婚姻关系,他们必须亲自前往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发放离婚证件。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其中任意一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那么将被视为主动放弃离婚登记申请的权利。若经协商决定,二人仍愿意通过协议离婚的途径来解除婚姻关系,他们就需再次向当地民政局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并需再次经历为时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待到期后,再度向该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从而获得其颁发的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