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法律层面上,若房屋为父母所属且归其所有,那么他们享有对自身财产的完全处置权。作为所有权者,父母拥有充分的权利来自主处理自己的房产,此中当然包含了房屋的
赠予、转让至子女名下等可能性。在此前提下,父母将
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合法合理的决定。
2. 然而,当该房产本身便已为女儿所有时,父母擅自将该房产过户至儿子名下的举动,实际上涉及到了
无权处分的情况,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儿子并不适宜被称为善意第三人。基于以上几点考虑,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给出结论,即此时的房产转移安排无效,不得对抗女儿的既有权益。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