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的情况来说,男方父母支付房子的首付款通常被视作是夫妻之间的共有财物。具体而言,当男方的父母提供了首付款项并且在房子所有权的登记中只注明了夫妻中的某一方作为业主的时候,如果婚后由夫妻两人共同承担了房贷的还款责任,那么这个房子就应该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然而,若是在婚后,那笔首付款是通过丈夫或是妻子单一一方的个人财产来偿还的房贷,而且在房子所有权的登记上也备注为仅限于登记的那一方拥有,那么这个财产将会被认定为仅属于那个负责偿还房贷的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结婚之前,父母为双方准备购置房屋而进行的出资,应该被理解为他们只是将这笔钱赠予给自己的孩子,但是,除非父母明确地表达过他们想把这笔款项赠予给夫妇两个人以外,否则不能包含对方。至于在结婚之后,父母为了帮助配偶双方购买房屋所做出的出资,他们之间可以根据之前的协议来协商解决;如果之前并未达成任何书面协议又或者协议内容含糊不清的话,那么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原则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