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性的交通事故中,扣押车辆的时间限制存在四种可能的情形,分别对应不超过15日、35日、65日以及延长一倍时间这四种标准:
1、当案件涉及到较为简单的事故处理且采取了简易程序时,扣押车辆的时间上限则为15日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工作,自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负责此案的交警便会通知相关当事人提取被扣车辆。在此之后,一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即通常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以三个工作日作为通知取回被扣车辆的最后期限。
2、对于涉及到检验、鉴定等复杂步骤的情况,扣车时间也将适当延长至不超过35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就检验、鉴定所需完成工作的具体期限达成明确共识,该期限所订不得超过三十日。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得以确定之时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须向有关当事人发出通知,告知其领取扣押在案的事故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