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字商标中,若汉字组成总体相同时,仅字体样式、设计理念、注音方式以及笔画顺序存在差异,这将极有可能导致相关消费者对于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与误解,因此,我们可将此类商标认定为难似商标。同样,对于以同一种外语文字、字母或数字组合而成的商标来说,若仅仅是字体样式或设计理念有所变化,也极有可能令广大消费者对于产品或服务的商标持有者产生混淆与误解,对其进行定性时,应在近似商标的范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