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共同产业负债偿付问题时,所有的开支皆应当采取夫妇共有资产进行清算。夫妇若因共享生活或者履行养育与供奉长辈的责任而背负的债款,则会被判定为夫妻共通的经济负担,离婚之时也必须用他们的共同财产来进行清偿。然而,有如下几种情况的债务是无法被确认为夫妻公用的债务,而是需要由一方用其个人的财产来承担偿还的责任:
第一种情况便是一方在未征得对方核准的前提下,私自援助那些与自身并不存在合法抚养关系的亲戚朋友所产生的债款;
第二种情况便是一方因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而产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