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如下:
首先,企业负责人为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各部门及项目的经理也属于此范畴之内;
再次,安全主管以及安全主任同样受其约束;
最后,安检员亦属其中。其中,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肩负着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首责,就整个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都承担起全面的责任。而其他的负责人则需对各自的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